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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编辑:杨琼文档来源:更新时间:2016-8-18 14:22:5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哈尔滨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哈尔滨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4日

 

关于哈尔滨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机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推动现代化大农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农机合作社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农业机械化引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工作主线,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标准化水平为重点,创新农机合作社经营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组织动员方式变革,实现全市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市农机合作社总数达到240个(其中旱田农机合作社170个、水田农机合作社70个),耕地面积在5万亩(水田面积2万亩)左右的乡镇(不含山区、半山区)至少有1个农机合作社;全市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规模达到700万亩以上(其中旱田550万亩、水田150万亩),辐射作业规模达到1000万亩以上;全市农机合作社全面达到场库棚建设标准化、装备水平现代化、机具配置科学化、经营管理制度化、经营效益最大化、利益分配合理化、管理人员专业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发展原则

  (一)坚持农民主体的原则。农机合作社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做到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机合作社领办、创办人和入社社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管理体制。

  (二)坚持政府管理和引导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能,严格执行农机合作社建设标准,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优化农机合作社建设发展环境。强化典型示范作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农机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依法监督农机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及时预防、坚决纠正非法变卖农机合作社资产和损害社员整体利益等违法行为。

  (三)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的原则。只要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效益、有利于提升土地产出率和投资回报率、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均应给予积极引导、支持帮助。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以扩大土地规模经营为根本,以发动吸引广大农民带地入社为重点,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机合作社的机械装备优势。

  (四)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1个乡镇原则上建立1个农机合作社(1个旱田农机合作社辐射作业面积5万亩、1个水田农机合作社辐射作业面积2万亩)。坚持从实际需要和农民自愿出发,按照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组建和发展农机合作社。坚持巩固、充实,调整、规范的思路,提高已建农机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水平。

  三、促进农机合作社建设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农机合作社土地连片规模,夯实经营基础

  1.推动农民带地入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宣传教育、利益引导、典型示范等方式,增强农民的主动性,并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和鼓励农民带地入社。各农机合作社要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土地入社保底收益,并公开资产状况、经营账目和收益分配办法,促进土地长期稳定自主规模经营。鼓励村党支部、村委会班子成员带头带地入社。支持有威信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领办、参办农机合作社。充分运用撤乡并村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利契机,加强土地整理,整合土地资源,建立农机合作社。

  2.促进土地多渠道向农机合作社流转。有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可在努力扩大农民带地入社面积的基础上,采取短期或长期租赁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扩大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土地连片经营面积,更好地发挥大型机械作业效率。提倡农机合作社与其他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联合重组,合作经营。鼓励城市资本依法进入农机合作社,参与土地规模流转投资,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水平。积极探索农民土地入股、种植大户土地参股、农民出资入股等多种有利于农机合作社土地规模连片的经营方式。鼓励农机合作社通过耕作制度改革,促使土地向农机合作社规模流转,实现增产增效。

  3.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领办农机合作社。对企业资本进入农村,通过租赁和农民土地入股,连片经营面积达到3万亩以上的,可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办农机合作社。

  (二)规范农机合作社分配制度,坚持收益按交易量分配

  1.依法依规建立分配制度。农机合作社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生产经营、土地经营权属来源和社员账户等所有与分配相关的账册、账目。社员账户主要记载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社员的公积金份额、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等。社员退社的,该社员的账户资金要依法进行清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合作社经营管理和分配制度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2.提倡建立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制度。农机合作社的公积金要从当年土地经营盈余中提取,按照农机合作社章程或者社员大会的决议,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并计入社员账户。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自主经营土地亏损、扩大土地生产经营规模、土地经营保险。具体使用办法由农机合作社社员民主协商确定。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制度。农机合作社应当按照不同农机具和场库棚设施的价值和使用年限,按比例逐年提取折旧费,并计入当年生产经营成本。

  4.界定可分配盈余。将弥补自主经营土地亏损、提取折旧费和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作为农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5.明确社员按交易量分配的基本依据。自有经营权土地面积、农民带地入社面积是农机合作社按交易量分配的基本依据。社员投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当年自主经营的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收益额,折算成土地面积交易量后,再参加交易量分配。国家投入的资金也应当按照以上方法折算成交易量,并平均量化到每个社员账户后再参加交易量分配。

  6.规范农机合作社收益分配次序。农机合作社收益分配原则上按以下次序进行:

  (1)农民带地入社保底金。
  (2)弥补土地经营亏损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3)扣除上述费用后,先分配自主经营全部土地面积交易量收益,再分配社员投资和国家投入资金折算的当年交易量收益。
  (4)农机合作社代耕代收所得利润。

  7.合理分配投资收益。农机合作社的投资收益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具体分配比例通过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民主协商确定。投资形成的交易量收益按比例分配的,社员投资的要量化到该社员账户,国家投资的要平均量化到每名社员账户。

  (三)加强农机合作社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1.坚持依法办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农机合作社,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充分保障全体社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农机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2.建立重要经营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农机合作社要加强农机合作社法人与社员之间的互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机合作社财务、机务、经营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议事结果、财务状况、盈余分配等全面公开,确保管理运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实行“六统一”的生产管理办法。即统一整地、统一播种、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统一田间作业标准、统一机械保养和维修。农机合作社在保证完成本辐射区作业的基础上,可以组织跨区作业,其中出省作业的需按照省农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农机合作社要从长远发展出发,选拔、培养、聘任专门人才,并给予合理报酬,逐步建立一支具有一定经营管理水平、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机合作社理事长以及财务、机务、机手、维修人员纳入阳光培训项目。

  (四)完善机具配套,充实农机合作社机械装备力量

  1.提高机具使用效率。协调建立不适用机具调换和召回机制,努力解决农机合作社机具配套问题。
  2.加强配套机具研发和改良。支持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研制或改良适应实际需要的配套机具,及时将地产适用机具纳入市本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加快机具配套进程,及早发挥配套机具效能。
  3.用好用足各项扶持政策。重点充实完善玉米、水稻收获机械和适宜新型耕作制度作业机械,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合作社机械装备的整体效能。

  (五)推动农机合作社开展多种经营,壮大经济实力

  以机械化、规模化为牵动和纽带,扩大农机合作社的经营领域,实现由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延伸,由单一土地经营向粮食仓储、食品加工、运输服务多种经营方向发展,逐步壮大农机合作社经济实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机合作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有关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制度,专题研究农机合作社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综合协调、提出发展规划意见和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建设发展资金等。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推进农机合作社建设发展。

  建立市政府分管领导、区县(市)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包保农机合作社责任制。各区、县(市)要成立工作组,确保每个农机合作社至少有1名乡镇领导干部包保。

  (二)健全农机合作社制约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贷款组建的农机合作社还贷情况作为评价农机合作社经营能力、诚信水平和发展后劲的重要依据,并与政策支持、资金扶持、项目安排挂钩。各区、县(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联合当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农机合作社经营状况审计监督,及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不能按时还款付息、故意拖延还款付息的,要区别性质,依法依规采取清产核资、兼并重组、强制划转等措施,确保政府诚信不受损害、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强化政策扶持

  1.每年从省、市深松整地专项补贴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直接补贴农机合作社大机深松整地作业。从省下达给我市的购机补贴指标中提取部分额度,专门用于对农机合作社购置实用配套机具补贴。市本级从市购机补贴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贴农机合作社购置配套、更新机具。

  2.对农民带地入社土地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水田1万亩以上)的农机合作社,奖励价值100万元(水田50万元)的配套农机具;对农民带地入社土地面积达到3万亩以上(水田1.5万亩以上)的农机合作社,奖励价值200万元(水田100万元)的配套农机具。

  3.鼓励产粮大县每年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奖励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农机合作社扩大规模经营。具体办法由产粮大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农机合作社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与其他中小企业同样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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